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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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賈心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強盜等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蘋果廠牌iphone14 PRO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應發還賈
心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手機經貴院扣押在案,該手機
應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
發還。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賈心怡因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6月15日23時50分許起至翌日(1
6日)凌晨1時40分止,至臺南市○區○○路000號被害人鍾春福
等人所在地逕行搜索,扣得聲請人賈心怡所有手機1支(蘋果
廠牌iphone14 PRO)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件聲字
卷第7至15頁)。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已
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7514、20054、228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就被告謝碩峰等人提起公訴,將扣
案之上開手機1支一併移送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重訴
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12年度南院保管字第718號
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件聲
字卷第17頁、第19至26頁)。是足認上開扣案手機應非贓物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扣案
手機與其餘被告被訴擄人勒贖等犯行有何關聯性,應認上開
扣案手機並無留存作為本案證據之扣押必要。再者,經本院
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件
聲字卷第27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
手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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