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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