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昆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昆華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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