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維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入監執行,並
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
113年8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