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呂學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
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3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
刑期滿日期為114年3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
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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