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仲毅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仲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
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
第120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
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
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
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
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
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
者,由監獄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監
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
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801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上開聲請意旨,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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