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自訴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追加被告 汪信利
戴春旺
王水穆
汪四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億
元及自本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
陳述略以:追加被告等為「台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
地重劃會」理事,竟賤售重劃區抵費地損害投資股東權利,
被告等人所為為刑事背信行為,已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及第185條,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餘
援用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追加被告汪信利、戴春旺、王水穆、汪四川涉犯之背
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
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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