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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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8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明環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
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洗
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2日21時22分前
某時,以提供帳戶資料可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2萬3千元之
對價,將其所有之樂天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嗣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吳
佳旻佯稱其公司會員資格設定有誤,須按指示操作云云,致
吳佳旻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12日21時22分、同時25分許
,陸續匯款49980元、49989元至本案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
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吳佳旻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經警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3年1月22日死亡,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於本院受理
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2年度偵字第24147
號案件,因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已起
訴之本案屬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件,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
理。然而,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
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
理,應退回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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