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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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白得富
被 告 呂家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家瑋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487號受理後,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行審理程
序並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3年1月30日宣判,此有該案判決
書在卷可佐,然原告白得富於113年2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復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
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待
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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