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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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許蔡雅惠
被 告 張貴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蔡雅惠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內之「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所載。
二、被告張貴琴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以被告因犯罪而業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於法院繫屬審
理中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餘地,故若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其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如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2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過
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各1份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際,其對被告所指涉犯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
並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
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又
嗣後如前揭刑事案件確有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
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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