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附民原告 陳愷芸
附民被告 謝瑜琦
黃映慈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
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
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9號提起公訴,惟原告據
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
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