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
附民原告 黃張水好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民被告 郭勝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37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
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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