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薛毓蓉
附民被告 蔡協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37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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