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聲字第1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0號
移 送機 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 處分 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站八十九年十月三十
一日南監五車字第七四-七四九0一一五九三號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車號UH-二九六0號自用小客車應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定期檢駛,逾期六個月以上仍未辦理檢驗,經台南監
理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舉發違規通知單,逾期仍未到案,復經台南監理站
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九嘉南監字第八九一三一二六號文登報公示送達滿
三十日,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註銷異議人牌照等情
,業經台南監理站函復在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一張及公示送達登報之報紙一份在卷可考,異議人雖以
前台南監理站未盡告知之義務及其上揭車輛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曾在台南
監理站檢驗通過,迄今未滿一年等情聲明異議,然查,台南監理站曾以登報之方
式公示送達,有報紙一份在卷可參,且車輛定期檢驗時間均載明於行車執照上,
此為汽車所有人可得而知之事項,故異議人稱監理站未盡告知義務云云,並無理
由,至於異議人雖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檢驗汽車,然該次檢驗係補辦應
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前後一個月)之定期檢驗,故下次指定檢驗日期仍應為
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此亦據台南監理站函復在卷,是異議人所述尚有誤會,原
處分機關據以裁罰,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