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字第1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