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字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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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丁○○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乙○○
豐茂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右列被告乙○○因八十九年交易字第四九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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