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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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清良被訴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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