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2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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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財寶」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財寶」,顯係「乙○○」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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