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7
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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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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