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24
聲請監護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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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附件)。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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