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9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1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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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
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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