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30
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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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董武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弘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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