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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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
查名邦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聲
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
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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