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4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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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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