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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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一(詳附帶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如附件二(詳附帶民事答辯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
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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