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8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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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楊 惠 芬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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