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3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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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其告訴,參照前述說明,乃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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