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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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00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未考領駕駛執照,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汽車,仍於民國九十年年五月
九日日晚上,駕駛其車牌號碼KZ-九0二0號之自小客車,沿台南市○○路由
北往南行駛,於同日晚上七時十一分許,途經該路二號前,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追撞在前行駛,由陳錦松駕駛後載其妻蘇素珍,車號FZ七-0三0號之重機
車,使陳錦松及其妻人車倒地,陳錦松身體多處擦傷;蘇素珍則受有左大拇趾骨
折、頭部外傷、腦震盪、背胸嚴重挫傷併內出血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因撤回告
訴,另案不起訴處分),甲○○於肇事致人受傷後,並未下車處理反駕車逃逸。
嗣為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循線查獲。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一份、(五)、和解書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一、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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