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簡字第1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九三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七時二十八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NMY─六七五號機車,沿台南市○○路○段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
該路段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大門前,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黃麗珠所騎
乘車牌號碼WHC─九七三號機車,致黃麗珠受有右下腿、右踝、左下腿多處挫
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黃麗珠告訴)。詎甲○騎乘機車肇事,並致黃麗珠
受傷後,竟未協助救護黃麗珠,且未報警前來處理,隨即騎乘機車加速逃逸,嗣
經在場目睹車禍之國立成功大學駐衛警戴占魁記下甲○所駕駛之上開機車車牌號
碼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黃麗珠於警
訊及偵查中之證詞、(三)證人戴占魁於偵查中之證詞、(四)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十六張、(五)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九十年七月
三十日九十南醫醫字第三九九五號函及診斷證明書、(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一紙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