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2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訴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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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年十
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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