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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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郭崑參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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