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8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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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經
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減少勞動能力部分損失新臺幣(下同)
九萬元,及精神慰籍費十五萬元。
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因過失傷害部分,致原告乙○○受有減少勞動能力、增
加生活上需要及精神慰藉金等損失,金額如訴之聲明,依法應由被
告負擔,因請求判如聲明云云。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應附繕本二份 )。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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