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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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紀
錄表一紙、⑶法肯撞球器材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存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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