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8
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南簡上字第1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本院所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即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理 由
一、本院就前開認定之事實所採用之證據及敘述之理由,與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行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予以論罪科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
一日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審酌被告年輕識淺,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
被告刑責之意,業據告訴人供明在卷。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可憑,被告經此偵審之教訓後,應
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官 陳振謙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陳忠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刑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