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8
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茲查該受刑
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