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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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
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
稽,乃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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