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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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五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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