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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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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