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0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9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二○四號
),本院新營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處刑,移由本院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以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另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
並同意撤回者,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互控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解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雙方間已
經由臺南縣市將軍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亦經法院核定並經同意撤回,
有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考,依前述規定,本件視為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