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5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袋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
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江李美珠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
告尚被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袋重零點參零公克)
,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