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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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
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安非
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淨重0.三一公克)係違禁物,乃聲請將上開扣案
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邦 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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