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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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
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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