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
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
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
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一九四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