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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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二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核准假
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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