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又被告
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
之宣告,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案,依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
意旨,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 義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