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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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
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一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年九月十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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