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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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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