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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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參參公克(包裝袋重零點伍捌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
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一經查獲,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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