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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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
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及施
用,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告尚被查獲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所以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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