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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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總淨重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一六號被
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六包(淨重二點五公克
,包裝重0點六九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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